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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赔偿少 工会调解见真情

宿迁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20-04-15 10:56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农民工李某通过包工头滕某介绍,到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宿迁市恒大翡翠华庭工程项目做工。务工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颈椎退行性病变并C4/5椎间盘突出,右侧后颈部软组织损伤。在与公司多次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宿迁市总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仔细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决定走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赔偿。但因客观原因,在无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改变主意,建议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劳务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44574.28元,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了伤残鉴定,经鉴定李某目前身体状况与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身疾病颈椎间盘突出症为主要因素,摔伤为诱发因素(参与度以20-30%为宜)。庭审过程中,劳务公司及滕某均对伤残鉴定意见表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按照诉讼请求和责任分担比例,即使判决全部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她最多也只能获得13000元的赔偿金额。同时,如果重新鉴定又会消耗很多时间,也会因此耽误李某的治疗。综合权衡,为争取利益最大化,援助律师劝说并建议受援人进行庭中调解。庭审期间,法院组织了调解,李某及家人要求最低支付6万元赔偿,否则不谈,两被告不接受赔偿数额,不同意调解,案件陷入了僵持。

援助律师深知这一路走来非常不易,如果此案不能调解结案而由法院判决,结果会对受援人非常不利。从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援助律师多次做李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并积极向企业说明李某的伤情及困难处境,劝说企业承担起法律和道义的责任。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李某30000元赔偿。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2018)苏1302民初3561号民事调解书,李某及家人到场领款签字确认。本案历时近两年,涉及南通、宿迁两地,先后六次开庭审理;援助律师不辞辛苦,在南通、宿迁两地奔波,克服证据收集难、当事人不理解等重重困难,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务工受伤赔偿案例。案件中宿迁市总工会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几点做法值得肯定。

一是充分了解案情。本案中,总工会及援助律师并未依据李某的单方面描述,就仓促决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重点争议的对象,而是在全面了解案情,仔细梳理后得出先确定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赔偿的结论,在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后,果断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一做法以人为本,既站在了受伤者李某的立场,为其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响应了国家政策,体现了对农民工的关爱,又能够站在工会人、法律人的角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地研判案情、探讨出路,避免了当事人和法律援助行为走入死胡同。

二是运用多种矛盾化解机制。宿迁市总工会及法律援助律师一开始希望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发现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后,便选择了采取诉讼的方式,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又采取了调解的方式结案。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运用,既体现了工会法律援助的手段丰富,能够多管齐下、合力维权,又体现了工会法律援助的本色初心,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更多的矛盾化解机制。

三是主动作为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因为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宿迁市总工会及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听之任之或者撤手不管,而是迎难而上、积极作为,为收集证据、促成和解两地奔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了工会“娘家人”的本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感召效应。

综上,本案在当事人李某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启动工伤赔偿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撑的情况下,宿迁市总工会及法律援助中心开辟思路、主动作为,运用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维护了农民工李某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工会依法维权的过硬本领,又彰显了在新时代征程下,工会“娘家人”对职工群众深切关爱的一片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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