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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工会举办的工人(职工)疗养院性质问题的函
文        号 工资函字[2009]6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工会举办的工人(职工)疗养院性质问题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得悉广西编委拟对广西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为便于贵编委对广西区总工会桂林工人疗养院、南

宁工人疗养院和陆川温泉疗养院准确定位,我们特对我国工会系统的工人(职工)疗休养院的性质特点

作如下说明:

一、工会组织创办的疗休养院不是一般性的疗休养机构,而是专门为提高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服务的

公益性、福利性疗休养院。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关心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决定发展疗休养设

施,并明确要求工会组织创办以一般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工人疗休养院,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益性、福

利性事业。这在历次修订的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体现。尤其是一九五二年政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劳动保险事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

创办,但得委托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办理,其项目如下:疗养所;休养所¼¼详细办法由

中华全国总工会另定之","企业为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这项规定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工会创办疗休养院是受政府委托的;二是这些疗休养院是公益性集体福利事业。

二、工会组织创办的疗休养院是非营利性疗休养机构,主要是靠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创立、发展

的。为了保证公益性功能的发挥,工人疗休养院的土地和设施基本上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工会疗休养

事业发展的经费"文革"前由劳动保险总基金支出(见《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文革"后由

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补助(见附件二)。由于国家的重视与关怀,保证了工人疗养院为劳动者开展公益性、

福利性的疗休养活动。

三、建国几十年来,工会组织创办的疗休养院充分发挥公益性功能,为劳动模范和广大职工群众提

供了多种形式的优质优惠甚至免费的疗休养活动,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工人阶级的

重要阵地,成为构筑和谐社会、维护职工疗休养权益、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的理想家园。

四、继续坚持工会组织创办的疗休养院的公益性,发挥其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为职工群众提供福利

性的服务是党和国家的要求,是经济建设的需要,是亿万职工的需求,也是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

基于上述情况,请贵编委在对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中于以充分考虑疗休养院的实际,以确保这些疗养

院的性质功能不改变。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09 年 8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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