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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工资发〔2018〕44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疗休养事业主管部门:

经全总书记处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2018年12月21日

 

 

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工会疗休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用于补助工会所属工人疗休养院承接职工疗休养活动,支持职工疗休养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疗休养活动,是指工人疗休养院接待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会组织开展的,周期不低于四天,以职工职业病康复、慢性病康复、伤残康复、体检、健身休养、健康讲座、文体活动、思想教育以及困难职工诊疗等为主要内容的疗休养活动。

第四条  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补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普遍受益。纳入全国总工会管理体系、承接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工会系统工人疗休养院,原则上均为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补助对象。

(二)合理引导。通过合理划分补助档次,适度集中使用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支持和鼓励优秀工人疗休养院,充分发挥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引导作用。

(三)专款专用。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以疗休养床位补贴形式,用于补助工人疗休养院与职工疗休养活动相关的日常支出。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各类工程、设备购置支出。

(四)因停业、歇业或出租、承包等原因导致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工人疗休养院,在恢复运营或整改完成之前,不得作为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补助对象。

第五条  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组织申报。

第六条  各省级总工会于每年11月底前,申请下一年度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将下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各工人疗休养院的核定床位数、申请报告,经省级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工人疗休养院的核定床位数为工人疗休养院在经费使用年度内,可用于承接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床位,由各省级总工会负责核定,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抽查。

申请报告的内容须包括工人疗休养院的主管工会和上级工会重视支持情况、服务设施条件、运营管理情况、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收支情况以及申报当年实际开放床位数、申报当年实际接待和下一年度计划接待职工疗休养人次等。

第七条  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各省级总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各工人疗休养院核定床位数、硬件设施条件、承接职工疗休养活动情况等,研究提出补助档次及各档次补助标准,拟订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分配方案,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审定。

第八条  根据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审定的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分配方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门将经费拨付各省级总工会,由各省级总工会负责拨付本地区工人疗休养院。

第九条  各省级总工会须明确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责任部门,负责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管理,并协调疗休养事业主管部门、财务、经审等部门,做好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申报、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总工会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各省级总工会及疗休养院的主管工会,要不定期检查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下一级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属工人疗休养院的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省级总工会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一条  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收到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工人疗休养院,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进行收支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瞒报虚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及终止当年经费补助、取消下年度经费补助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工会疗休养事业经费的使用意见》(工资字200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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