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企业)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总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关于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
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工会社工)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会工作力量,使基层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真正当好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根据《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16〕37号)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组通〔2015〕92号)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此意见。
一、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工会社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新形势下工会社工队伍建设,是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迫切需要。通过依法规范用工、改善薪酬待遇、完善组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让工会社工招得进、留得住、管得严、用得活,实现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制度化保障、职业化运作,为工会引领职工群众投身“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加强工会社工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牢固树立“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的理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社工队伍,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统筹配置、梯队配备、结构合理、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省总统筹、市总招聘、县区管理、基层使用”工会社工队伍建设机制。
(三)工作目标
将工会社工队伍建设列入本地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工会社工信息库。稳步扩大工会社工队伍,所辖独立工会组织数100—200家或职工2000—5000人的乡镇(街道)工会、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可选配1名工会社工;所辖独立工会组织数200家以上或职工5000人以上的上述基层工会应当选配工会社工,具体人数根据所辖工会组织数和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有计划聘用工会社工。工会社工的招聘符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实施,积极在经费保障、身份定位、发展通道等方面争取政策。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扩大工会社工队伍规模,总量控制在3000名左右,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心系职工、素质优良的工会社工队伍。
三、进一步健全工会社工队伍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明确身份界定。本意见中的工会社工是指各设区市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定岗乡镇(街道)工会、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采取政府聘工会用、社会聘工会用等方式的工会社工,参照本意见管理。
(二)规范选聘程序。选聘工作在省总工会指导下进行,各设区市总工会依据本意见负责制定本级及所辖地区工会社工的选聘程序和实施办法,报省总工会备案。县(市、区)总工会根据企业数量、职工人数以及工会经费收缴等情况确定聘用人数,按需聘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工会社工聘用计划,经设区市总工会审核汇总后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核定。工会社工由各设区市总工会统一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市总工会要将招聘录用结果报省总工会备案。
(三)严格聘用条件。工会社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品行端正。二是大专以上学历,热爱工运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三是初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过基层党务、工会、社区工作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四是身体健康。五是各级工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本级或其下级工会的工会社工。
(四)确定工作职责。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好工会各项职责。重点突出三项职责:一是基层工会组建工作,指导帮助区域内企业和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二是积极开展服务职工的各项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开展技能竞赛和技能培训,服务职工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三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帮助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
(五)完善管理模式。各设区市总工会及县(市、区)总工会可与工会社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按规定采用其他方式使用工会社工。采取其他形式用工的,应在招录公告上予以说明。工会社工经统一招录后,设区市总工会负责审定,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统筹安排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县级及以下(区域)行业工会等基层工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工会社工交流、挂职等制度。
(六)改进薪酬管理。要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其他社工队伍薪酬水平,合理制定工会社工薪酬标准和增长机制。工会社工的工资应采取基本工资和业绩考评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参照当地其他社工队伍基本工资的标准,按照工会工作年限、学历、职务、职称等逐级提升工资档级,科学制定薪酬结构表,上报省总工会审核后确定基本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工会社工在工会组建、集体协商等工会重点工作的专项考评和激励制度,将业绩考评工资与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相挂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会社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七)优化培训方式。注重工会社工的能力素质提升。省总工会将工会社工的培训列入年度计划培训班次。各级工会要把工会社工专题培训列入培训计划。新选聘的工会社工自选聘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参加业务培训。鼓励工会社工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可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坚持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为基础,探索开展工会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工会社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八)强化管理考核。县(市、区)总工会应对工会社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档案。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工会社工的日常管理。以职业操守、实务能力、工作业绩和职工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对工会社工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以考核结果作为提高工会社工薪酬待遇、签订续聘合同的主要依据。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制度,细化管理规定,量化考核内容,会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工会社工,可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在晋升、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会社工,县(市、区)总工会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可解除合同。设区市总工会负责对辖区内工会社工的聘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切实加强工会社工队伍建设的保障支撑
(一)强化组织保障。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工会社工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工作者序列。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工会社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
(二)强化机制保障。要建立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以会代训、专题研讨、定期交流等形式,帮助工会社工理思路、明方法、促进步。要建立任务激励机制,采取交任务、压担子等方式,让工会社工在担当作为中增长见识、在完成任务中增强才干。要建立人文关怀机制,通过开展谈心沟通、听取建议等形式,积极为工会社工的学习成长创造条件。
(三)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党政各方支持、各级工会共担”的多渠道经费筹措原则,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与社会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将工会社工所需经费(包括工会社工的基本工资、业绩考评奖励、社会保险福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年度预算,不足部分由各级工会承担。具体标准由工会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其他社工队伍薪酬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工会社工的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省总工会的补贴按年度下拨,每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总工会应将辖区内工会社工聘用情况报送省总工会备案,经审核确认作为省总工会下拨经费补贴的依据。
(四)强化监督检查。设区市总工会每年要针对工会社工的选聘程序、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工资待遇、工作开展、队伍现状等方面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选聘、虚报人数、人岗分离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缓发减发补助经费等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