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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我省出台指导意见——

开展专项集体协商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省总工会部门或直属单位:女职工部发布人:徐池发布日期:2020-12-15 15:02浏览次数:


本报记者 谢丹娜 通讯员 苏媗

 

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平等的职业培训、技能竞赛、发展成长机会;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机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提供适当方式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岗位;对因特殊生理原因上班有困难的女职工,灵活采用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或其他帮助支持措施……这些能够增强女职工获得感、幸福感的举措,将通过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商在江苏推动落实。

日前,省总工会牵头,与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其他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早在2001年,我省首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在全国推广。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本身出现了许多不适应。今年上半年省总女职工部在全省开展的调查情况看,女职工权益落实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女职工劳动就业存在受歧视现象,21.6%的女职工在应聘时被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二是近一半女职工因疫情工作岗位工资收入受到影响;三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执行还不到位,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没能按法律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四是推进女职工成长成才的方法和路径不多,女职工在中高级管理和技能岗位上的数量还偏低等。但作为推进女职工权益落实的重要载体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突出表现在:签订程序复杂、周期长,解决问题的效率较低;合同文本格式化、照搬照抄法条的现象较多,签订缺乏针对性、实效性;程序不规范,签订后未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无委托担任首席协商代表等,影响效力;片面追求签订率,忽视协商解决问题机制的建立等,这与当前女职工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多、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的状况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将工作关口前移,在用人单位内部建立及早协商解决女职工权益问题机制等。

“协商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势在必行。”省总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上半年疫情期间,省总和南京等地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咨询不断,特别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怕感染不敢出门、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女教师产假寒假延长遭遇疫情推迟复工等问题,都是过去从未遇到过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省总女职工委员会及时出台协商保障“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调查情况看,被调查的3596家企业中,有31.59%企业通过专项集体协商实现了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通过协商放长假的占19.33%,较好地发挥了协商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作用。

据介绍, 《指导意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落实中的短板、弱项,推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女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打破了必须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章、附件)的唯一结果导向,将协商签订专项合同(专章、附件)、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协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等都列入了协商一致的成果形式。同时,明确协商内容的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尚未落实的,通过协商推动形成落实的具体措施;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特点落实的,协商形成具体可操作落实举措;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女职工诉求较为集中的,协商形成具体解决办法。

比如,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许多规定,在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通过协商进一步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在法律法规中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如何保障女职工平等的劳动就业、职业发展等权益,需要结合不同区域、行业和发展阶段的用人单位实际,通过协商形成具体措施;生育后返岗适应性培训、子女假期托管服务等请诉求强烈,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通过协商推动用人单位加强人文关怀,采取针对性服务举措,切实帮助解决。

《指导意见》以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引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商发展,提出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普遍开展。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基本同步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商,形成保护和持续改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作机制。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形成共识,普遍形成可操作、可评估的具体措施。女职工创新创优的热情有效激发,“半边天”作用进一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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