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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 2018-10-01
级        别 省级 发布机构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标        题 “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内容概述

“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效率,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产业人才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主办单位为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办单位为纳入“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项目重点围绕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医药、云计算与大数据、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智能制造领域发展需求,精准培训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中高端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项目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突出特色、示范引领、绩效优先、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制订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名称、目的、时间、地点、参培对象及人数、内容(课程安排、授课专家)、经费预算(住宿费、餐费、授课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场租费、设备租赁费、管理费等必要的开支费用),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承办单位要精准设计开发培训项目,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紧扣培训项目主题,根据参培人员的实际需求,聘请具有视野开阔、丰富教学经验、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和教授担任授课任务,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二)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所申报项目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培训项目内容、培训天数、培训人数,降低参培人员层级和规模。现场教学地点须选择与培训主题相吻合、且为省内外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时,要安排管理经验丰富、组织培训能力强的骨干担任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控制在参培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加强对参培人员的考勤(签到表必须留存,以备项目审计),对缺席、迟到、早退人员要查明原因并做好登记;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允许参训人员请假或安排他人代替培训。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承办单位需按照班次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经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应安排人员赴现场加以监督指导;主办单位将适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督查和培训效果测评;承办单位应自觉接受指导,对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更正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严格强化培训纪律。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二)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办单位组织参培人员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撰写心得体会、组织学习交流,及时征求参培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对实际学习成果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办单位必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对参培人员满意度、培训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省、市经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情况。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除住宿费可由参培人员自行承担外,承办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要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控制培训成本支出。培训项目实施后,主办单位将根据项目实施绩效综合评价情况,给予一定专项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将对所有开支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发现违规现象或违法行为,将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较重的,承办单位一至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机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对培训内容及形式、师资专业化程度及授课水平、培训效能等进行满意度调查摸底。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实施阶段性反馈和不定期核查制度。通过现场核查以及承办单位反馈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服务、良性引导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在完成培训项目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项目绩效书面上报,具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培训指南、学员签到表、学员评价、培训总结、相关合同、项目投入情况(各项开支明细及发票复印件)、培训成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主办单位将聘请专家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承办单位提交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为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相应调减项目奖补数额。对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综合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项目承办单位将暂停两年申报此类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所在地市经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将项目总体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培训处。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成效,主办单位设立项目实施举报电话025-86638440,对相关举报内容一经查实视情节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责任,并取消承办单位未实施的培训项目,追缴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经信委根据培训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各地产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可向省工信厅教育培训处申请举办此类培训项目。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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