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人报讯 新修订的《江苏省信访条例》10月起实施。9月1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在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政府信访局对《条例》的修订内容作相关解读。据了解,我省现行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于2006年,至今已有15年时间。此次《条例》修订工作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贡旭敏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要求日益增长,国家发展进入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三期叠加”时期,群众信访诉求更加复杂多样,信访工作的形势、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对《条例》予以修订。
围绕信访事项终结、诉访分离、信访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第三方参与、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信访工作责任落实这6个方面信访工作的重点难点,《条例》由原来的7章51条扩展为8章73条,新增25条、修改40条、合并2条、文字表述调整6条、删除1条。
《条例》首次单独成章专门规定信访人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省信访局副局长闵坤斌表示,“信访并非法外之地,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才是解决个人利益诉求的正确方式。”他介绍,《条例》列举式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10项权利,应当履行遵守公共秩序、服从依法处理决定等6项义务,完善权利义务配套制度,使权利更加全面,义务更加清晰,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还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首次明确“总体性”“个性化”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并单独设置成章,纠正少数人把信访工作视为只是信访工作机构的事的偏颇认识,厘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边界,确保信访部门与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信访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条例》还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明确复查复核程序纠错、实体审查要求,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不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等情形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关口前移,既是预防重大社会矛盾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严明引发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努力让矛盾不发生、少发生、化解在萌芽状态。(万森)